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07财保28号 申请人: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镇北村***14号(住宅、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提交的(2022)沪仲案字第2436号函,申请人浙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5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齐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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