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闽恩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11860号 原告:西安闽恩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大明宫建材家居批发基地石材E区5排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通路799、899、999号17幢1004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闽恩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摩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闽恩惜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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