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流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05执37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四川双流县大林镇合力村7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4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温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流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华持本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流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川0105执37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丽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