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民终169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审被告:四川流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五丁路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流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21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