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民终2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鑫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1幢10楼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鑫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9)豫128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景波于2019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