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282民初1761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确认送达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新城为***4组5号。
被告:四川鑫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48号1幢10楼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
原告周景波诉被告四川鑫新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景波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景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7798元,减半收取3899元,由原告周景波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