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9945号
原告: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席思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昊,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秦书,四川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羊海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代卡,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狄,四川汉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隆鑫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青羊海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921元,减半收取11460.5元,由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荣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徐艺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