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5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益,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席思通,董事长。
案件由来: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青羊分公司因与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民初2510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所涉的三个工程项目所在地均不在高新区,按照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案件分别移送至青羊区、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施工地分布于成都市的不同区域,应当认定各施工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因案涉工程系同一法律关系项下的工程项目,不应按施工地点分属管辖,且本案案涉工程“九兴大道站紫荆西路段电力通道工程”项目,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开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