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0108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四*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翔瑞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成华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建筑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0153.17元予以冻结或扣划。扣划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四*省共享非税收入),开户行:建行成华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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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