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1873号
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荣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林,广东安云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戴蔚蔚。
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马 培
法官助理 郑诗晗
书 记 员 郑诗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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