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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23662号之二
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2217A房间。
法定代表人:陈荣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林,广东安云更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太路380号228-21室。
法定代表人:戴蔚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北京盛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利马机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马 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诗晗
书 记 员  郑诗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