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彪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9民初4418号
原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55号5楼0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37729250C。
法定代表人李应彪。
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四川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神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科晶路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373739。
法定代表人李小平。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故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鹏 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赵耀(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