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9民初558号
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彪。
委托代理人陈诗颖(特别授权),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华(特别授权),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32.00元,减半收取13,816.00元,由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友春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