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彪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四某某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29民初558号



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应彪。

委托代理人陈诗颖(特别授权),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树华(特别授权),四川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长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32.00元,减半收取13,816.00元,由原告四***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友春

代理审判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杨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