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彪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等与四川某某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709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杨大金,系个体工商户,男,汉族,1963年0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巴塘县夏邛镇罗布通顶村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5MA66772M3C。
经营者:杨文彬,系个体工商户,男,汉族,1976年08月0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55号5楼0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37729250C。
法定代表人:陈政。
被告:***,男,汉族,1963年0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唐兴勇,男,汉族,1962年11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唐兴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69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