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3709号
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市姑咱镇姑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01MA620KMY2C。
经营者:杨大金,系个体工商户,男,汉族,1963年0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原告: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经营场所巴塘县夏邛镇罗布通顶村1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35MA66772M3C。
经营者:杨文彬,系个体工商户,男,汉族,1976年08月06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德威,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皓,重庆康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55号5楼05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737729250C。
法定代表人:陈政。
被告:***,男,汉族,1963年08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唐兴勇,男,汉族,1962年11月04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唐兴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69元,由原告康定市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巴塘县金鑫机械租赁站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李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向渝居
书 记 员 邓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