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14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超西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5800253938。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成都大汉军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金沙万瑞中心3栋10层。组织机构代码:5920924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代县。
被执行人四川瑞彪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55号5楼0525号。组织机构代码:73772925-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与被执行人成都大汉军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瑞彪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成都大汉军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四川瑞彪空间结构建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民初5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审判员黄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