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1民初2874号
原告:福建省振昌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惠安县崇武镇五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91751918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惠安县山霞镇东坑村东坑1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MA33LYGE9R。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原告福建省振昌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省振昌园林古建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哈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