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新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10民终59号
上诉人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中广益房产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省新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装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资中广益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桥,上诉人新海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银、蔡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资中广益房产公司与新海装饰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及时结清,上诉人资中广益房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资中广益房产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新海装饰公司也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20)川1025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735元,减半收取3867.5元,由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97元,减半收取4498.5元,由资中广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31元,四川省新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6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利芬 审 判 员 吴 敏 审 判 员 李 清
法官助理 荔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