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247号
原告:*从前,男,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88号1栋6层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从前与被告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从前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从前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从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从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