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5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鹤山缜飞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I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顺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朝,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敏,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辜小惠
审 判 员 卢 忠
审 判 员 于 瑶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屈高洁
书 记 员 兰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