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14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顺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成,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飞虎路**
法定代表人:潘福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守良,四川守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时代新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代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并改判为驳回香江酒店的起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香江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香江酒店原审诉讼请求与其在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684号案中的诉讼请求内容实质上是一致的,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1.时代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就本案讼争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案号:(2019)川0131民初684号,要求香江酒店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香江酒店依法提出反诉并要求时代公司对施工不合格的装修工程进行修理、更换、重做,并赔偿损失。2.时代公司认为,香江酒店要求提供质检合格报告的目的即为证明质量合格,而时代公司所做工程是否合格,以及是否需要承担修理、更换、重做的责任,已经涵盖了关于案涉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全部内容(包括“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该项诉请与(2019)川0131民初684号案的香江酒店提出的反诉请求构成实质上重复,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当驳回香江酒店的起诉。二、即使不驳回香江酒店起诉,也应当驳回其“关于交付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该项诉讼请求。蒲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31民初684号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2065号案二审后维持了该院的一审判决,同时也驳回了香江酒店关于“要求时代新典公司对施工不合格的装修工程进行修理、更换、重做,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对香江酒店要求鉴定的申请均未支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理由为“香江酒店已经整体移交并投入使用,且酒店投入使用多年而香江酒店从未提出异议,因此,对香江酒店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即使原审法院认为香江酒店该项诉请不构成实质上的重复起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涉酒店现状的认定也足以确认时代公司无需再提交质检合格报告,基于此,也应驳回其该项诉请。根据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七条材料供应的约定第7.2项,施工前材料需送样给香江酒店进行封样,送达现场的材料设备应随货附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并由香江酒店方验收合格后方能将材料投入施工。事实上,时代公司均已向香江酒店提交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也正是基于该先行程序,否则香江酒店不可能同意时代公司将施工材料投入施工。因此,基于该项事实,香江酒店的诉请更不应得到支持。三、原审查明的关于“酒店一楼、六楼至九楼”部分事实错误,甚至自相矛盾。1.原审法院判决时代公司交付一楼、六楼至九楼的竣工资料、竣工报告,而根据其查明的事实,该部分楼层并未竣工。原判决法院查明“2016年9月26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载明:工程完工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恢复施工后完成1楼、6楼至9楼原合同约定及现场增加的全部施工内容,2-5楼保持2016年5月12日停止施工时已完成状态,剩余工程内容根据甲方另行安排时间施工。”也即,截止2016年9月26日,1楼、6楼至9楼并未竣工,如已经竣工,则不可能约定待恢复施工后完成原合同内容。此后,因香江酒店资金问题,并未通知复工,也是双方认可的事实,因此,香江酒店系擅自使用未完工程,或另请其他装修公司或班组完成了收尾工作。2、原审法院认为“现时代公司已将完工的一楼、六楼至九楼尚未完工二楼至五楼的装修工程一并移交香江酒店”系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表示过一楼、六楼至九楼系已完工工程,原审法院在未依据任何证据,甚至任何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臆测该部分楼层已经完工的事实,系重要事实认定错误。3、原审法院基于上述错误且自相矛盾的事实认定,从而得出时代公司需提交竣工资料的错误结论,于法无据。四、香江酒店诉请的事项均发生于2016年,而香江酒店从未在起诉前要求时代公司提供前述资料,因此其诉请均已超过诉讼时效,基于此,本案诉请也不应得到支持。五、香江酒店起诉的真实目的为拖延、阻挠其对时代公司基于(2019)川0131民初684号案的债务支付。香江酒店及其法定代表人即唯一股东潘福均从始至终均认可案涉工程已移交,并同意支付后续款项,时代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顺伦曾前后与其协商近百次,其从未表示过工程质量问题,也未提出交付工程资料的要求,潘福均个人在承诺书中也同意以其个人财产对应付时代公司工程款进行担保,但要求时代公司一定期限内不起诉,可以看出其实质均为拖延债务。综上,因香江酒店全部诉请均与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684号案诉请构成实质性重复,属于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并裁定驳回香江酒店的起诉。
香江酒店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支持原判决,驳回上诉。1.香江酒店要求时代公司交付施工资料,与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684号案件的反诉不是同一诉讼,两案的诉讼标的不同,本案中香江酒店要求时代公司履行附属义务,要求时代公司交付施工材料。2.施工资料是在施工完成后按照档案保管标准组织和装订成册的施工工程现场的全部资料。时代公司施工是包括材料、材料的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都是施工资料的组成部分。时代公司称已经交付合格证和检测报告没有证据。蒲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0131民初684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并没有免除时代公司交付工程资料的责任。3.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确认内容表明1楼和6至9楼是完工的,全部计算工程款,原审判决时代公司交付酒店1楼和6至9楼的施工资料符合时代公司的施工内容。4.香江酒店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时效,合同没有明确预定施工资料的交付时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确认内容表明双方对剩余工程的施工时间没有明确约定,2019年5月20日时代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全部工程款,说明时代公司已经没有继续施工的意愿,在香江酒店提出时代公司没有交付施工资料并提起上诉。判决生效香江酒店才知道时代公司终止合同,不再施工,而且香江酒店反诉要求时代公司承担修复费等费用,是否承担修复需要法院判决,施工资料包括修复的相关资料,所以香江酒店起诉要求时代公司交付施工资料,诉讼时效应当从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香江酒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时代公司向香江酒店交付酒店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和未完工部分的施工资料和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8日,时代公司(乙方)与香江酒店即原申尔佳公司(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时代公司承包香江酒店位于蒲江县××镇××路××号××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合同包干总价496万元。甲方职责:...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要求说明,控制装饰主材的品牌、质量、价格;提供土建及设备管线施工图各一套...。乙方职责:按甲方要求及甲方审定施工图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结算办法约定: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材料供应约定:本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及其品牌、规格、型号和质量档次必须与设计图纸及甲方封样相符。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送达现场的材料设备应随货附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通知并接受甲方代表的现场检查认定...;装修工程中主要材料必须封样,封样后的样品应具有相应质检部门提供的质检报告、产品合格证、准用证等文字资料。
2015年9月21日时代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因香江酒店资金链出现问题,时代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停止施工。2016年6月30日时代公司发送了停工通知书。案涉工程于2016年9月移交给香江酒店,但未办理移交清单,除2-5楼外,其余工程已被香江酒店用于经营。2016年9月26日,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载明:工程完工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恢复施工后完成1楼、6楼至9楼原合同约定及现场增加的全部施工内容,2-5楼保持2016年5月12日停止施工时已完成状态,剩余工程内容根据甲方另行安排时间施工。双方确认该工程结算金额为4354312.51元,已付进度款2350000元,剩余尾款金额1705478.51元,甲方应分别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7年1月20日前支付705478.51元。上述结算协议签订后,香江酒店支付了100000元。2018年9月4日,潘福均在《结算协议承诺书》上签字,承诺对香江酒店欠付的1605478.5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2月23日潘福均向时代公司出具《工程款结算承诺书》,对未付工程款1605478.51元再次确认。
后因香江酒店和潘福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时代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香江酒店和潘福均提出反诉,要求时代公司对不合格装修工程进行修理、更换、重作,并赔偿损失。经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9)川0131民初684号民事判决,判决:香江酒店支付时代公司工程款1605478.51元及利息,潘福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了香江酒店和潘福均的反诉请求。香江酒店和潘福均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作出(2020)川01民终206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香江酒店和潘福均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香江酒店与时代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合同约定“工程整体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时代公司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现时代公司已将完工的一楼、六楼至九楼和尚未完工二楼至五楼的装修工程一并移交香江酒店,双方也进行了结算,故由时代公司向香江酒店移交工程竣工资料是其合同义务。另外,香江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尚未整体竣工,需要香江酒店另找他人进一步施工完毕,为了今后工程的使用和后续建设的需要,也要求时代公司提供其已完成工程的施工资料(含全部施工材料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这也是时代公司应当履行的合同附随义务。另外,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属于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建设单位若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仅有可能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且其房屋也将始终处于可能被责令停止使用的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故香江酒店要求时代公司移交工程施工竣工资料,也是工程整体竣工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需要。综上所述,香江酒店要求时代公司交付酒店一楼、六楼至九楼的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和二至五楼已完成部分的施工资料以及全部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时代公司抗辩的诉讼时效问题。由于双方是在工程尚未整体竣工的情况下完成的工程移交和结算,进而引发双方的争议和诉讼。2019年5月时代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香江酒店和潘福均支付所欠工程款及利息,香江酒店和潘福均提出反诉,要求时代公司对不合格装修工程进行修理、更换、重作,并赔偿损失;此时双方已经明确表明后续装修工程不再由时代公司继续承建完毕,但工程资料是否移交、按什么标准移交,就要看香江酒店的反诉能否达到法院支持,若达到支持,时代公司就要交付修理、更换、重作后的竣工资料,否则只需交付工程移交状态的竣工或施工资料。案件经过一审法院和市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香江酒店的反诉请求,故香江酒店只能要求时代公司交付工程移交状态时的竣工或施工资料,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即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起算,故香江酒店的起诉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对时代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香江酒店要求时代公司交付的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属于交付施工资料的范畴,与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也就谈不上重复起诉的问题。故对时代公司抗辩的“交付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诉请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时代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向香江酒店交付酒店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一楼、六楼至九楼的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和二楼至五楼已完成部分的施工资料以及全部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时代公司负担。
二审中,时代公司、香江酒店均无新证据提交。
二审中,时代公司明确表示因案涉工程未竣工,无法提供竣工资料。
二审另查明,时代公司与香江酒店就(2020)川0131执371号案于2020年12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其中第五条明确:本协议签订后,香江酒店诉时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一案,不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香江酒店均不再向时代公司移交任何施工期间的资料,时代公司现有的存档资料(如有)可免费复印一套给香江酒店。香江酒店后期申请工程竣工验收的,在不影响时代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属于时代公司施工所涉及的资料,时代公司应协助香江酒店进行盖章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及采信的证据与一审一致,对此,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时代公司交付一楼、六楼至九楼的竣工资料、竣工报告和二楼至五楼已完成部分的施工资料以及全部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结论是否正确。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案涉项目并未完成竣工验收,形成相应的竣工验收资料,且案涉项目未能完成竣工验收的根本原因,在于香江酒店前期资金链断裂,在双方达成《结算协议书》后仍未依约向时代公司支付承诺的欠付款项所致;其次,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也明确装修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送达现场的材料设备应随货附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资料,通知并接受香江酒店代表的现场检查认定,故对于在时代公司已经对二楼至五楼已完成部分进行施工的情况下,香江酒店又要求时代公司提交相应施工资料以及全部施工材料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三,根据二审查明事实,时代公司与香江酒店已经在另案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香江酒店后期办理竣工验收时,时代公司仅需在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对时代公司施工所涉及的资料配合盖章即可。综上分析,因案涉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并未形成任何竣工资料,施工过程资料也并无证据证明时代公司未依约进行提供,加之香江酒店也已经与时代公司就本案案涉资料的交付达成了执行和解,故对于本案中香江酒店一审起诉要求时代公司交付相应竣工、施工资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时代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2020)川013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成都香江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田 笛
审判员 夏 伟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海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