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767号
原告:上海九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大东路1318号1幢6层F区623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区萨瑟励格文化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东路846弄842号一楼,826-828号、830号、832-834号、836号、838-840号、842-844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九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贤区萨瑟励格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珣独任审理。
审判员 周 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