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安骏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昌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318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卿,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青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军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苗,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省昌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白马寺街********

法定代表人:梁玉,职务不详。

被告:雷学东,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唐强,男,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中华保险大厦div>

负责人:周游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四川**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昌红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雷学东、唐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9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