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1841号
原告: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178号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MA63MDQU7W。
法定代表人:叶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然,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11月16日出生,住垫江县。
第三人: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9号1栋1单元17楼1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523765B。
法定代表人:康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张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