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5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浙江***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8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三街1178号1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西二段19号1栋1**17楼17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月5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金堂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公司)、四川***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简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1)云2503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公司、**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劳务工资650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仅仅是**公司名下的一个水电安装班组成员,***班组挂靠**公司,***在**公司负责工地施工及技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公司系直接受益人,***及**公司、**公司应对***的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虽存在劳务分包,但工程进度及工人支配权均由**公司、**公司在管理和支配。在施工过程中,***因**公司、**公司拖延工期,拖延支付劳动工资,造成分包亏损严重,无法支付工人的工资,**公司、**公司对工程的亏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对***的工资无异议,期间***也发给部分生活费,但最终工资是由**公司、**公司发放。***先后为**公司、**公司垫付50多万元款项,**公司、**公司还欠***部分工程款。***愿意将剩余工程款发放给工人,付清工人工资后多余款项应由**公司、**公司直接支付给***。四、根据法律规定,违法分包、转包的发包方,应在欠付劳动者的劳务工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改判**公司、**公司连带支付***的工资款。 ***辩称,同意***的上诉意见,**公司、**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本案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受***雇佣,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公司不是劳务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不是农民工,而是管理人员,不适用有关农民工工资保障法律规定。 **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挂靠**公司实际施工,***受***直接雇佣,工作安排、工资发放均由***负责。**公司与***不存在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公司与**公司之间系合法分包,双方之间的结算、款项支付与本案劳务工资无任何关系。***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经**公司与**公司结算,***劳务工资已结清,本案涉嫌虚假诉讼。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工资65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公司承包了位于云南省蒙自市××路南延长线中梁拾光星图项目总工程,被告***挂靠被告**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与被告**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公司将中梁拾光星图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分包给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的项目负责人系被告***。 2021年4月25日,被告**公司(即甲方)与被告***(即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协议》,双方约定:“一、合同标的:中梁拾光星图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分项工程,乙方以甲方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受甲方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甲方向乙方收取项目管理费用。……五、管理费用甲方提取的管理费用……③总承包单位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必须转入甲方账户,待扣除管理费等费用后转交给乙方……”。 2021年7月27日,被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水电劳务结算书》,对中梁拾光星图项目水电分包进行结算,被告***签字确认。2021年7月28日,被告**公司、***向被告**公司提出申请,申请解除与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天,被告**公司(即甲方)与被告**公司(即乙方)、***(授权代表)签订中梁拾光星图总承包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协议。同日,被告**公司(即甲方)与被告***(即乙方)签订中梁拾光星图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内部承包协议》解除协议。被告***以被告**公司的名义分包中梁拾光星图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施工后,直接雇佣原告负责仓库管理、材料领用及购买,原告从2021年3月起至2021年7月止共务工5个月,每月劳务工资13000元,合计65000元,后双方对原告的劳务工资进行结算,被告***出具工资表确认其尚欠原告劳务工资65000元。2021年9月26日,原告以三被告拖欠其劳务工资65000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提供劳务者有获得劳务报酬的权利,接受劳务者有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本案涉及的中梁拾光星图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劳务施工系被告***挂靠被告**公司后以该公司名义进行,原告***直接受雇于被告***,其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65000元,有被告***签字确认的工资表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被告***的书面答辩证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65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问题,因原告直接受雇于被告***,与被告**公司、**公司之间无直接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书面答辩提出其并非本案被告且同意被告**公司、**公司将劳务工资直接支付给原告的辩解,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公司、**公司均提出其不应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辩解,符合庭审查明事实,理由正当,一审法院予以采纳。被告***经一审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6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经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各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 二审中,**公司提交《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欲证明**公司系涉案工程的合法承包人。***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由法院认定。**公司质证称,对证据予以认可,能够证明**公司是合法中标。***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工程系蒙自梁居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给**公***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2020年10月12日,蒙自梁居置业有限公司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公司承包蒙自梁居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路南延长线中梁拾光星图项目总承包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中,***受雇于***,为其提供劳务,双方就欠付的劳务工资进行了确认,***应对欠付的劳务工资承担支付责任。**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构成违法分包。**公司违法分包的行为,是造成***雇佣***施工并拖欠劳务工资的原因之一,**公司对拖欠农民工劳务工资后果的发生,存在违法分包和工资发放监管不力的过错情形,为切实保护***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应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公司是合法分包,但**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缺乏对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的有效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公司应与**公司共同对欠付劳务工资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公司认为***不是农民工,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公司主张经**公司与**公司结算,***劳务工资已结清,本案涉嫌虚假诉讼,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65000元”; 2、撤销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3、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劳务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四川***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涌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