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元万龙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802民初4765号
原告:广元万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金增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勇,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吉,系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万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宇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万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