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411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经营者***,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攀枝花市仁和区联盟租赁站与四川永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川永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2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