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411执24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
法定代表人*国。
本院在执行(2016)川0411执2408号四川永安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了(2016)川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对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411执24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