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武侯民初字第394号
原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紫晶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文贵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
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紫晶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元,由浙江道明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