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2民初7417号
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5018号豪德市场二期19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GXLY3X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康哲,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内,该公司亦属于重庆市自贸区工商企业名单。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原、被告双方均为企业,根据《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属于重庆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的第一审商事案件,本案的案由亦属于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牟俊武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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