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127号之一
申请人: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
被申请人: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3002号。
申请人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款1993409.87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993409.87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丁友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