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1民初127号之二
原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丽,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丽清,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705号(和信商业广场)1幢3002号。
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沁水县张村乡冯村村。
法定代表人:郭文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艳,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东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鹿台山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丁友平
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
人民陪审员  杜海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刘秀娜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