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92民初4869号
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西环路5018号豪德市场二期19栋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502MA0GXLY3X6。
法定代表人:郭康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康哲,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刘康,总经理。
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4.4元,由原告晋城市宜兴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樊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吕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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