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1383号
原告:潍坊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长松路8207号18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MA3M1XUJ43。
法定代表人:刘建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维克,山东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刘康,董事长兼经理。
原告潍坊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潍坊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潍坊众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晨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