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4378号
原告:利川市祥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林家社区十二组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FRLU7L。
法定代表人:邬宗安。
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双凤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刘康。
原告利川市祥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利川市祥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839.00元,亦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利川市祥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阳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