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9304号之一
原告:***,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女,1956年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岸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功成,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欧春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铫
书 记 员 符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