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执恢11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
法定代表人:贾晓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充市温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紫府路2段**/div>
法定代表人:李彬林,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吴娟,女,1974年6月9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全,男,194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南充市嘉陵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02民初696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充市温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吴娟、**全、**、***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充市温凌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0)川1302执恢1185号案件的执行。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桂芳彪
审判员 王 毅
审判员 陈 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罗婧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