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民终1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男,汉族,生于1949年1月2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惠,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金泉路248号。

负责人:赵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兵,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3号1幢1层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经理。

原审被告:曾秀荣,女,汉族,生于1952年11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审被告: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铁荣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贾晓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业,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全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原审被告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秀荣、南充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0)川13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全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全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182元,减半收取31091元,由**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莉

审判员  熊东

审判员  龙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