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充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4财保70号

申请人:***,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火花路********。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嘉陵支行账户4416××××3594中的银行存款2200000.00元。案外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提供额度220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嘉陵支行账户4416××××3594中的银行存款2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德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林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