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仙鹤街220号。
法定代表人:唐海波,经理。
被执行人:樊正伟,男,汉族,1971年9月24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樊正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樊正伟在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蓝光支行5105××××0094账户人民币718780.6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呼和浩特××路支行5907××××0763账户人民币718780.6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执行人樊正伟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2088××××0112账户人民币718780.60元,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执行人樊正伟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高坪支行6228××××4106账户人民币718780.60元,期限为一年。
五、冻结被执行人樊正伟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东方花园支行1352××××0016账户人民币718780.60元,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执行人樊正伟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嘉陵支行6230××××3864账户人民币718780.60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陈 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龙文兵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