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6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海波,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本案在诉讼中以(2018)川1303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张大伟所有的川RZ××××号宝马牌小轿车进行了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张大伟所有的川RZ××××号宝马牌小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小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