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执68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海波,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4日,住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226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旭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查,本案在诉讼中以(2018)川1303民初20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生效的(2018)川130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应领取的执行案款84万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提取被执行人***在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根据该院生效的(2018)川1304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现执行案号为(2018)川1304执1342号]应领取的执行案款749172.36万元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二、解除对余款90827.6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吉小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