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民初7712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章锐,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林,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河东街73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李成林、**、四川省华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原告***仍然拒绝缴纳。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仕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