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7民初17612号
原告上海松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353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刘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勇,上海兴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敏华,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新村路1317号4楼。
法定代表人杨剑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胜,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严海燕,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中浩云花园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富平路299弄22号1层02室。
负责人倪荣华,胡宁,俞颖杰。
原告上海松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环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中浩云花园业主大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松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松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松涧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文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丁超逸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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