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2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6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9165X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9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0年3月27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