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2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6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9165X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9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0年3月27日,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作出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