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
法定代表人:叶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军,贵州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瑛,贵州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6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9165XQ。
法定代表人:李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开洪,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宁,男,1970年5月18日生,汉族,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5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30元,由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凭缴费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袁晶晶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鸿雁
书记员钟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