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8987号
原告:成都宏发兴众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中兴镇耆亭社区4组中环路北段61号。
法定代表人:杨吉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都江堰市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6楼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成都宏发兴众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宏发兴众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宏发兴众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芮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