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1执保2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杨述文,巴中市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男,汉族,1974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799号1幢1单元16楼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299165X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9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为95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2020)川1921民初6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保全申请,申请保全人**在收到该裁定后,依法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四川炬龙钢结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银行存款在9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