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16民初12174号
原告:四川炬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表人:***,上海天聿格(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上海天聿格(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被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告:***,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第三人:成都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成都锐某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成都锐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