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903执630号
上海沛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景瑞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沛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景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浙0903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沛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质量保修金10246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32700元、诉讼费4154元、执行费1436.9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3270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