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邦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泗阳海堃建材有限公司、上海邦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23民初782号
原告:泗阳海堃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MA1T5UB47L,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八堡建材园3号。
法定代表人:胡学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邦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1JT92U,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D2-7156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江圣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9759277B,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盘古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樊金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泗阳海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邦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泗阳海堃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泗阳海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兴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枥尹